案件名称: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被处罚对象:谭菊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曙古林罚决字〔2022〕第0056号
决定书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公示详情
主要违法事实:2022 年10月25日,当事人谭菊香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薛家南路千润发超市旁边售卖花木,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工具为一辆电动三轮车。经核实,当事人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未能查明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账号:821604201110008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