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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1708/2022-4560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高桥镇 发文日期: 2022-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高综执罚决字【2022】第900023号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

案件名称: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高综执罚决字【2022】第900023号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湖西饭店

执法部门:高桥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0月19日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湖西饭店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店内将燃气气瓶置于不锈钢盆中用热水加热并使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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