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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203M130259282T/2022-45449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2-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党组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气党发〔2022〕11号

各科室、局属单位: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党组

2022年11月10日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加强领导干部理论武装,充分发挥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浙江省气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中共宁波市气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修订)》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应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掌握和运用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切实在理论学习上走在前列、作出表率。

第三条  党组应当把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列席人员主要包括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人员范围可扩大至先进典型、青年代表等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要求,邀请市局党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进行巡听旁听。

第六条  局党组对本级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开展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局党组分管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任中心组副组长,是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配合党组书记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市局党组其他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受委托承担相应职责。

中心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有效带动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七条  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组秘书担任,主要职责:协助组长制定学习计划和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下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选请辅导专家、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统计学习情况、起草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和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八条  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根据要求上报备案。成员变动时及时调整。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中心组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贯通起来,领会精神实质,把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海曙气象工作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着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全面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习研讨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党中央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部署开展的主题教育内容,上级党委(党组)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要求。

(五)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问题。

(十)本部门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党中央、上级党委(党组)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等。

中心组学习秘书根据学习计划和中央最新精神,及时安排每次学习主题和重点内容,报请党组书记审定后组织学习。

第十条  中心组建立“第一议题”、学习研讨等制度,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议题”。

(二)组织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每年集体学习研讨次数不少于6次。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每次集体学习研讨一般要有1名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其他成员交流发言,2-3名列席人员交流发言。

(三)开展会前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在集体学习前,应当认真进行个人自学,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读书目,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

(四)开展学习调研活动。中心组成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五)开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习。党组开展重大决策前可开展中心组专题学习,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参加学习人员范围,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实际工作的决策举措。

第十一条  创新学习方式,组织学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拓展中心组学习形式。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和问责

第十二条  制定学习计划。每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一般包括总体思路、学习重点、学习要求和学习计划表等内容。学习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后施行。

第十三条  开展学习考勤。每次集体学习,中心组成员、列席人员出席人数不少于80%。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

第十四条  做好学习总结,建立学习档案。学习档案主要包括:学习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年度学习计划,中心组成员发言材料,学习记录。按要求上报全年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中心组学习是意识形态工作重要阵地,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平台,要强化中心组学习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邀请专家学者作辅导报告,未对其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倾向进行严格把关,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中心组成员、列席人员发言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影响党的集中统一;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学习次数、出席率、发言达不到基本要求。以上情形一经发现,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并接受市局党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及巡听旁听、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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