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4679/2022-7726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2-10-09 14:24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宁波秉兴豪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2年7月14日,海曙区一体化办案中心、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秉兴豪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存在现场部分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生产车间现场部分设施无警示标志、部分灭火器无点检记录、安全生产台账不完善等问题和隐患,主要原因在于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宁波市秉兴豪机械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2. 宁波市海曙崔达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危化品(氨气)过程中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2年7月11日,鄞江镇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崔达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危化品(氨气)过程中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宁波市海曙崔达工贸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宁波市御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案。2022年06月29日,古林镇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御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为涉爆粉尘企业,但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1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宁波市御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4. 宁波市海曙区西门商业综合经营部非法销售、储存危险化学品硫磺粉案。2021年06月22日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区西门商业综合经营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其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硫磺粉13000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宁波市海曙区西门商业综合经营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伍拾陆元整(3.6556万元),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万元),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16.156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5. 宁波龙升制衣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07月27日古林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龙升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际的日期、培训时长和台账所记录的不符,未如实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9月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宁波龙升制衣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