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海政发〔2022〕40号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雄镇小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南塘河,南至鄞奉路,西至建设用地,北至半江河。具体门牌地址:鄞奉路978弄1-13号、鄞奉路950-976号(双号)、鄞奉路982号、鄞奉路978弄3号对面。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100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20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