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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试行)

发布时间: 2022- 01- 06    浏览次数: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区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机关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和准确。

第五条 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主动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

第六条 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时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的,经单位领导审签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二)项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经行政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