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3MB0X60089L/2022-7569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单体门店展销展示馆的认定办法
时间:2022-01-05 15:5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根据《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单体门店对口地区展销展示馆的认定办法如下说明。

一、认定时间

企业于2022年2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2022年2月底前完成认定。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单体门店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曙区注册纳税的完税证明;

5.全景照片及门店内展销展示照片(需水印);

6.证明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证,租赁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需开设在海曙区);

三、认定程序

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经海曙区农业农村局、海曙区商务局、海曙区总工会实地考察、会商,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体门店。经认定的单体门店符合《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可申报消费协作补助资金。

四、材料报送

企业需提供纸质材料三份及电子稿,纸质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海曙区商务局。

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龚牡丹;联系电话:89297265

海曙区商务局联系人:忻忠文; 联系电话:55889121

海曙区总工会联系人 :效海岚  联系电话:89188247


附件:单体门店对口地区展销展示馆申报表.doc


宁波市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