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3MB0X60089L/2022-7569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单体门店展销展示馆的认定办法
时间:2022-01-05
15:5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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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单体门店对口地区展销展示馆的认定办法如下说明。
一、认定时间
企业于2022年2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2022年2月底前完成认定。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单体门店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曙区注册纳税的完税证明;
5.全景照片及门店内展销展示照片(需水印);
6.证明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证,租赁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需开设在海曙区);
三、认定程序
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经海曙区农业农村局、海曙区商务局、海曙区总工会实地考察、会商,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体门店。经认定的单体门店符合《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可申报消费协作补助资金。
四、材料报送
企业需提供纸质材料三份及电子稿,纸质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海曙区商务局。
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龚牡丹;联系电话:89297265
海曙区商务局联系人:忻忠文; 联系电话:55889121
海曙区总工会联系人 :效海岚 联系电话:89188247
宁波市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