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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1-42680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1〕48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1-000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和《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1〕38号)文件精神,核定我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9300立方米。经研究,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要将采伐限额管理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提高我区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无需办理采伐证的情形外,林木采伐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证。实行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双控制,采伐不得突破年采伐量最大限额,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铁路等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各单位、各部门年实际采伐需求量存在差异以及我区松材线虫病等森林有害生物集中除治需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区统一管理、统筹机动安排。

三、进一步简化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严格执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小额采伐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对其他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采伐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国有林、天然林和公益林内的小额采伐可提供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工程建设及使用林地、森林病虫害除治、灾害木清理、森林经营项目以及科研实验项目等项目类采伐可结合工程或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同步开展采伐作业设计,提供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

四、进一步加强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

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镇乡(街道)要紧密结合推行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为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曙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图解: 图解《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查看解读: 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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