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区部门预决算>>区部门决算

索引号: 002944064/2021-39808 组配分类: 区部门决算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司法局2020年部门决算

  一、概况

  (一)部门(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定司法行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3.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工作,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管理全区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负责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7.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参与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当好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部门决算只包括局本级决算。

  二、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入总计3,755.13万元,支出总计3,755.13万元,与2019年度相比,各增加291.17万元,增长8.37%。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年中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社区矫正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经费及两新组织党建支持经费均为年初未作安排、年中增加的项目经费。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755.13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3,755.1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755.1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占收入合计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755.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54.12万元,占78.67%;项目支出801.02万元,占21.3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755.13万元,支出总计3,755.13万元,与2019年相比,各增加291.17万元,增长8.37%。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增加,年中付资金经费及两新组织党建支持经费均为今年调整增加的项目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3,044.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3.33%,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年中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社区矫正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经费及两新组织党建支持经费均为年初未作安排、年中增加的项目经费。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55.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9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91.17万元,增长8.37%。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年中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社区矫正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两新组织党建支持经费均为今年调整增加的项目经费。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55.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00万元,占0.11%;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2,973.78万元,占79.19%;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2.69万元,占4.87%;卫生健康(类)支出81.32万元,占2.17%;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513.35万元,占13.67%;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044.83万元,支出决算为3,755.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3.32%,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年中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社区矫正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经费及两新组织党建支持经费均为年初未作安排、年中增加的项目经费。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组织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两新组织党建支持经费是年中预算调增的项目经费。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542.42万元,支出决算为2,124.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7.7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人员经费等增加,加之目标考核奖及休假补贴等人员经费不列入年初预算。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0.8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法治工作经费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装备经费和办案补助经费均为年中追加的项目经费。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321.85万元,支出决算为360.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11.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区矫正市级转移支付资金为年中追加的项目经费。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88.11万元,支出决算为107.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3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待执行项目今年安排执行。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244万元,支出决算为233.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6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法律援助培训经费。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制建设(项)。年初预算为60万元,支出决算为74.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5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经费增加。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司法)(项)。年初预算为49.44万元,支出决算为52.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0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招录增加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15.25万元,支出决算为18.8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3.8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经费增加。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年初预算为116.27万元,支出决算为109.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结构调整变动。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年初预算为58.14万元,支出决算为54.6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结构调整变动。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62.93万元,支出决算为58.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7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结构调整变动。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48万元,支出决算为2.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3.46万元,支出决算为20.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结构调整变动。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58.40万元,支出决算为511.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5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公积金基数调整。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8万元,支出决算为2.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调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54.1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91.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84.29万、津贴补贴818.20万、奖金867.77万、绩效工资7.89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18.92万、职业年金缴费59.46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6.3万、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2.2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2万、住房公积金511.28万、其他工资福利支出5.69万、退休费17.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44万;

  公用经费162.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2.26万、印刷费0.2万、物业管理费2.39万、差旅费2.02万、维修费0.12万、培训费2.27万、公务接待费0.45万、劳务费0.65万、委托业务费0.29万、工会经费16.29万、福利费14.56万、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6万、其他交通费用54.83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85万、办公设备购置1.59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本部门2020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安排,故无相关数据。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本部门2020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安排,故无相关数据。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7.27万元,支出决算为2.44万元,完成预算的14.13%,2020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公务接待开支。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9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6万元,占24.53%,与2019年度相比,减少2.29万元,下降79.22%,主要原因是车辆相对较新维修费用减少、压缩车辆运行开支;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85万元,占75.47%,与2019年度相比,减少1.95万元,下降51.34%,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各地兄弟单位考察学习及调研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涉及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3.3万元,支出决算为0.6万元,完成预算的18.1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车辆相对较新维修费用较少、压缩车辆运行开支。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0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6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公务活动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20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13.97万元,支出决算为1.85万元,完成预算的13.24%。主要用于接待外地兄弟单位学习考察等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各地兄弟单位考察学习及调研减少。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35批次,累计230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人次,0批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8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外地兄弟单位学习考察等支出。接待230人次,35批次。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数为187.45万元,支出决算为162.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6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单位厉行节约,压缩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比2019年度增加4.71万元,增长2.99%,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增加。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8.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1.5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69.9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7.6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十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司法局组织对2020年度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其中单位自评项目1个,涉及财政资金244万元,自评覆盖率100%。

  本年无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2.单位自评结果

  本单位重点绩效评价项目为“法律援助经费”项目。

  “法律援助经费”项目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自评结论为“优秀”。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44万元,执行数为233.35万元,完成预算的95.64%。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科在局机关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服务水平。全年共接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11802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7件,其中民事案件516件(公证法律援助68件),刑事案件392件,办理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1338件,办理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33件345人次,挽回经济损失732余万。行政复议窗口接待来访群众82人次。调解矛盾纠纷11044件起,调解成功10946件起,履行金额12461.94万元。

  一、立足规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新提升。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入驻工作。立足现有条件整合资源,确保中心基本构架完整、功能完备,保证服务事项不减少、服务效率不降低、服务能力不减弱,系统有序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各项业务。规范站、点值班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主办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依托平台跟进和检查值班工作。加强疫情常态化下的公共法律服务,服务工作大局。强化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通过“12348”热线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组建公益法律服务团、法律专家团与各乡镇企业结对,全力为群众提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的法律帮助、助力企业有序恢复生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开展“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年”等专项活动,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助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升网上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互联网“云服务”优势,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优化律师在线值班编排,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引导群众利用浙里办APP、“12348”浙江法网等渠道办理公共法律服务,提高网上办事率,提升群众满意度。稳步推进公证E通布点建设。在石碶、洞桥、龙观、章水、横街、高桥等乡镇街道优先布点、公证E通培训,为辖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设立品牌调解室,助力化解矛盾纠纷。设立敬民品牌调解室,共调解矛盾纠纷48起,调解成功33起,履行金额381万元。

  二、便民优先,助力法律援助工作新发展。进一步深化刑事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工作。规范和加强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对涉及扫黑除恶的法律援助案件,先逐案进行研判,再精选3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进行承办。增加法律援助站、点值班时间和加强律师力量。强化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信息化录入工作,已录入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1000多件。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素质。优化民事、刑事、劳动仲裁等律师专家库,精准高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搭平台促提升,承办的某法律援助案件为四位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案件评估标准表附入案卷承办材料,方便承办律师依照评估标准自评自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质量。开展归档案件评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2020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通过市司法局考核。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再要求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有力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政法一体化协同运行。组建“政法一体化协同运行联络群”,确定推送法律援助案件所需文书种类、内容及相关跟踪机制。自一体化协同运行以来,通知类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协同推送比率达100%。

  从资金的使用情况看,区财政在今年年初预算内安排法律援助经费244万元,2020年我局法律援助经费实际支出233.35万元。其中劳务费支出229万元;印刷费支出0.70万;差旅费支出0.2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12万元、委托业务费支出2.40万元;广告宣传费等0.7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20万元。2020年我们较好的完成了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取得了良好的资金使用率。

  对照年初制订的绩效指标表,在数量指标中,满分20分,自评分20分;在资金使用指标中,满分20分,自评分20分;在时效指标中,满分15分,自评分15分;在社会效益指标中,满分10分,自评分10分;在环境效益指标中,满分10分,自评分10分;在受众满意度指标中,满分25分,自评分25分。我局的自评分合计为100分。

  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法律援助经费

  评价类型评价标准自评分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总计:100分100分100

  效果指标数量指标法律援助案件指标完成率

  (总分20分)法律援助案件指标完成率X=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预算案件数*100%。X≧95%不扣分;X在90%-94%范围内扣2.5分;X在85%-89%范围内扣5分;X在80%-84%范围内扣7.5分;X在75%-79%范围内扣10分,74%及以下不得分。20

  资金使用指标资金实际使用率

  (总分20分)资金使用率(X)=实际使用资金/预算资金*100%。X在95-105%范围内,不扣分;X在90-110%范围内扣5分;X在80-120%范围内扣10分;X在70-130%范围内扣15分;X在70%以下或130%以上,0分。如果是年中调整预算的,那么以上评分标准减半扣分。(注:因客观原因造成实际资金使用与预算资金不符,不扣分)20

  时效指标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及时率(总分15分)法律援助案件完成时间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海曙区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相关办法执行,符合相关时间要求的,15分;每迟5天扣1分,扣完为止。15

  社会效益法律援助案件

  投诉率

  (总分10分)法律援助案件投诉率1%以下,10分;每增加0.5%扣1分;扣完为止。10

  环境效益公众知晓率

  (总分10分)公众知晓率达95%及以上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10

  受众满意度法律援助受益对象满意率

  (总分25分)法律援助案件满意率达95%不扣分;不满意1件扣0.5分;扣完为止。25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1.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上缴上级支出:填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等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治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2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务(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法律援助、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支出。

  2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支出。

  2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制建设(项):指反映政府部门用于法制建设方面的支出。

  2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用于单位事业人员的基本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支出。

  2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用于单位事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支出。

  3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出。

  3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单位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公开表.xls

  海曙区司法局

  2021年9月17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