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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203M130259282T/2021-39688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1-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气发〔2021〕9号

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

2021年9月7日


宁波市海曙区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宁波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制定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安全监管、升放气球监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举措;

(四)其他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气象标准制定等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局有关内设机构为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执行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征集、审核提交、目录公开和督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对征集到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目录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科室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由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牵头承办科室。

第七条 承办科室在拟订决策草案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沟通协商,排查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或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在合法性审查时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四条 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承办科室应当提前将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呈送会议组成人员,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主要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需说明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包括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讨论决策草案,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解读文章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决策目的实现程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承办科室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形成的公文,予以整理,送局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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