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2270/2021-87060
- 文件编号:海综执〔202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1-08-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法制队伍辅助决策、执法管理和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执法中队应设立一名法制员。明确中队指导员为中队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未设置指导员岗位的由负责人分管中队法制工作。
第三条 法制员在执法中队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
第四条 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案件审核职责。对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及时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经法制员审核后,法制科简化审核流程。
(二)执法监督职责。对中队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评,定期开展执法质量研判,针对突出执法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检查,记录考评情况。
(三)执法管理职责。对中队的案件、办案场所、执法安全、涉案财物、卷宗管理等进行全流程监督、管控,管理中队的执法基础台账、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并实行日巡查、周研判、月通报。
(四)承担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答复、应诉职责。对中队办理的案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对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审核把关,提供建议;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开庭审理的,法制员应当一同前往出庭应诉。
(五)法制培训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案例点评、旁听庭审、法制讲座等培训活动,为执法队员提供执法指导,解答执法疑难问题。
(六)信息化巡查职责。按照执法信息化要求,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电子卷宗系统、执法记录仪采集系统等,认真做好执法信息化巡查工作,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系统内信息准确无误。
(七)法制保障职责。落实上级关于规范化中队建设工作要求,配合中队对执法办案区、涉案财物管理区等进行升级改造,提供相应支持。
(八)健全制度职责。督促中队执法队员及辅助人员全面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执法管理细则、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各项法制管理制度,并根据中队实际执法情况,健全完善符合中队的执法管理、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细则。
(九)法治建设职责。牵头组织推动中队法治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区等法治建设工作,完成相关任务清单。
(十)争先创优职责。积极响应上级机关部署,立足中队工作实际,积极打造法制特色亮点,建设法制品牌,在执法质量考评、执法示范单位建设、信息化评比、执法比武竞赛等工作中力争上游。
(十一)沟通联络职责。及时向中队反馈局机关科室交办的法制工作任务,并及时办理;发现中队有重大法制事项需要上报沟通的,及时向局机关科室进行沟通协调。
(十二)其他需要法制员承办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法制员对当场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要求相关执法队员予以纠正,对案件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六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法制科研究。法制科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担任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道德品行良好,热爱行政执法法制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牢记党的宗旨,原则性强,秉公执法、勤奋敬业、作风清廉;
(三)已取得执法资格。
(四)具有二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受时限限制);
(五)具有扎实的法律业务功底,熟悉掌握网上执法办案操作技能;熟悉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能够承担法制培训、执法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曾被各级部门评选为“执法办案能手”的执法队员,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执法队员,可优先选拔为法制员。同时实行动态的选拔任用制,根据法制员考核考评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法制员由法制科会同组织人事科,在中队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组织考察、选拔,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聘任。
第九条 法制科应对法制员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并建立跟踪培训考察机制,保障法制员队伍战斗力。
第十条 法制科应建立法制员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法制员的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通报、交流法制员工作情况,点评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法制员工作例会由法制科组织。
第十一条 法制员工作绩效与中队的执法质量挂钩,执法质量优胜中队的法制员,优先向上级推荐表彰。鼓励法制员及执法队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中队法制员在晋级晋职中视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法制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中队执法办案考核排名末尾的,应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法制员资格:
(一)因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二)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工作制度》(海综执〔2019〕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局机关执法办案科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