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医罚【2021】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海曙鄞江秦亚伟口腔诊所
执法部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竹节岭路1号的宁波市海曙鄞江秦亚伟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秦亚伟)于2021年6月8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