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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1-3692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1〕10号

  申请人:戴某某,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于2021年4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户村民呈报宅基地向共任村委员会书面申请,经古林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原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给陆雨来个人建造厂房使用。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机关未曾制作,获取或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为审核机关未制作、未保存申请公开信息,不符合事实,适用信息条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责令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数字档案、翻阅相关实体档案,核实后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申请的内容在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原鄞州区古林镇共任村大会堂北边、西边目前为陆雨来个人办厂使用,已于2003年批准,该土地证号为鄞宅集1、(2003)08-05530号,2、(2003)08-05532号,3、(2003)08-05534号,4、(2003)08-05531号,5、(2003)08-05533号,6、(2003)08-06646号,共6户呈报宅基地详细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收到该申请后,在镇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宅基地”“05530”“05531”“05532”“05533”“05534”“06646”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并在镇档案室及村镇建设办公室档案室实体档案中进行查找,均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答复申请人:“本机关未曾制作、获取或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建议向国土部门咨询”,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收信查询结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邮寄证明、电子检索截图7张、《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户呈报宅基地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过合理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但因工作人员笔误将落款日期写成2021年3月30日,本机关对此进行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违法,请求撤销并责令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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