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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1-3692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1〕7号

  申请人:戴某某,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于2021年3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8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1年12月4日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宁波市原鄞州区召开,在召开期间,原鄞州区古林镇花费大量财力用于上访人员维稳工作,由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政府信息。其对被申请人“本机关未曾制作、获取或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的答复有异议。其认为根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刑初字第878号判决书中第17页第5点的内容:“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2月4日全国信访会议召开期间,该镇花费大量财力用于上访人员维稳工作的事实”,已证明古林镇人民政府向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的事实。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公开和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11年12月4日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宁波市原鄞州区召开,在召开期间,原鄞州区古林镇花费大量财力用于上访人员维稳工作,由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翻阅相关数字档案、实体档案,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3月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3月1日将答复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人,顺丰快递同日揽收,并于当日开始投递流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2011年12月4日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宁波市原鄞州区召开,在召开期间,原鄞州区古林镇花费大量财力用于上访人员维稳工作,由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该申请,被申请人以“戴某某”为关键词对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后通过翻阅古林镇人民政府档案室及综合治理办公室档案室纸质资料,也未查阅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答复内容为:“本机关未曾制作、获取或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快递邮寄。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2)甬鄞刑初字第878号判决书第1、16、17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送达证明、检索截屏、《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2011年12月4日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宁波市原鄞州区召开,在召开期间,原鄞州区古林镇花费大量财力用于上访人员维稳工作,由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检索的情况,答复申请人“本机关未曾制作、获取和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12)甬鄞刑初字第878号判决书第17页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出具过相关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的答复“未曾制作”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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