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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1-3692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1〕5号

  申请人:戴某某,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权,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于2021年2月8日直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宁波市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征收戴家村集体(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戴国昌(住宅与厂房)、虞小平(包括戴家新村10幢26单元103室)、单岳良等22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其对被申请人现场查阅服务的答复有异议。其认为本次申请的信息只有22户人家的安置协议与结算清单,数量不多、体积不大、内容少且其本人有眼疾视力障碍,不方便现场查阅的情况下,可复印邮寄,被申请人作出提供查阅的公开方式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中的第一项答复并以便民为原则,按照申请人要求予以公开信息。并以复印邮寄形式提供戴国昌(住宅)、虞小平(包括戴家新村10幢26单元103室)、单岳良、张金宝、戴公民、翏成国、郑小东、腾圣龙、戴长芳、戴国定、陈顺正、陈顺友、陈德顺、戴福安、朱国平、林德芳(包括茂新村)、周纲(一期)、虞雪芬、蒋葵华、叶铁波、戴海国、戴傲其等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宁波市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征收戴家村集体(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戴国昌(住宅与厂房)、虞小平(包括戴家新村10幢26单元103室)、单岳良等22人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经核实确认,未找到“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林德芳(茂新村)、周纲(二期)、蒋葵华其妹(茂新村)”相关内容,其余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有查询到,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方某某(本案申请人戴某某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书面答复(古政信〔2020〕第18号),向方某某及戴某某提供“宁波市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征收戴家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结果(即全村村民签订的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现场查阅服务。该部分查阅信息包含了申请人所要信息公开的内容,考虑到便民需要,已告知申请人可提供现场查阅服务。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1日将答复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人,顺丰快递同日揽收,并于当日开始投递流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宁波市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征收戴家村集体(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结果,即下列村干部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果清单以复印件形式提供、核对无异盖章的政府信息:“戴国昌、虞小平(包括戴家新村10幢26单元103室)、单岳良、张金宝、戴公民、缪成国、郑小东、腾圣龙、戴长芳、戴国定、陈顺正、陈顺友、陈德顺、戴福安、朱国平、林德芳(包括茂新村)、周纲(一、二期)、虞雪芬、蒋葵华(包括其妹茂新村)、叶铁波、戴海国、戴傲其”。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该申请,被申请人以“拆迁协议”“结算清单”“拆迁”为关键词对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后通过翻阅古林镇人民政府档案室及重点工程推进档案室纸质资料,查阅到宁波市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征收戴家村集体(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快递邮寄。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1、申请人申请的戴国昌(住宅)、虞小平(包括戴家新村10幢26单元103室)、单岳良、张金宝、戴公民、翏成国、郑小东、腾圣龙、戴长芳、戴国定、陈顺正、陈顺友、陈德顺、戴福安、朱国平、林德芳、周纲(一期)、虞雪芬、蒋葵华、叶铁波、戴海国、戴傲其等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27日向方某某和特别授权代理人戴某某进行了答复,提供现场查阅服务。本次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考虑到便民需要,继续提供现场查阅服务。2、未曾制作、获取、保存“林德芳(茂新村)、周纲(二期)、蒋葵华其妹(茂新村)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3、已向申请人快递邮寄宁波市鄞州古林昌盛禽蛋加工厂(法人代表戴国昌)的货币安置协议和结算清单复印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18号)、超声波检查报告单、病历记录;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信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送达证明、检索截屏、《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经检索、查阅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后,查询到相关信息,认为可以公开,将宁波市鄞州古林昌盛禽蛋加工厂(法人代表戴国昌)的货币安置协议和结算清单复印件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戴国昌(住宅)、虞小平(包括戴家新村10幢26单元103室)、单岳良、张金宝、戴公民、翏成国、郑小东、腾圣龙、戴长芳、戴国定、陈顺正、陈顺友、陈德顺、戴福安、朱国平、林德芳、周纲(一期)、虞雪芬、蒋葵华、叶铁波、戴海国、戴傲其等人的安置协议和结算清单,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到古林镇重点工程推进办公室查阅本次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而申请人主张其视力有障碍,需要复印件,被申请人以何种方式公开信息,既要考虑公开的成本,但更重要的是看是否保障原告获取信息的权利,现场查阅的方式亦能保障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符合相关规定。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以上答复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林德芳(茂新村)、周纲(二期)、蒋葵华其妹(茂新村)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被申请人经过合理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该答复书第一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复印件并盖核对无异印章的形式公开信息,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1〕第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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