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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1-3692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1〕2号

  申请人:夏某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权,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古政信〔2020〕第21-1号),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送了延期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超过答复期限,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20年10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1号),远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二、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残缺不齐,答复错误。申请人请求公开原鄞州区古林镇郭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郭汇泉历届常规审计报告、郭汇泉二次离任责任审计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除第二次离任责任审计报告、2016年至2019年常规审计报告、《古审字〔2004〕11号审计报告》已公开外,按审计规定,还有剩余的28年常规审计报告和第一次离任责任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未公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古政信〔2020〕第21-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古林镇郭夏村剩余的28年常规审计报告和第一次离任责任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内容和程序合法。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工作人员共同查询、翻阅相关数字档案和实体档案,被申请人保存有《天平鄞专审〔2019〕第0063号》。10月27日作出答复并于次日将该答复书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11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面沟通,反映可能存在历年档案缺失的情况,经本机关进一步调档查找,于11月26日将《古审字〔2004〕11号审计报告》和《古林镇审计办公室审计报告2006年第11号》以复印件形式邮寄给申请人。二、争议问题说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1号)该答复为补充答复,作出答复的时间在当面沟通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关联保存有三份相关审计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要求公开“宁波市原鄞州区古林镇郭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郭汇泉历届常规审计报告、宁波市原鄞州区古林镇郭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郭汇泉二次离任责任审计报告”。2020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件后,以“审计”为关键词在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翻阅古林镇人民政府档案室及财政审计办档案室纸质资料,查询到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的资料保存有《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郭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村党支部书记郭汇泉同志和张宁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平鄞专审〔2019〕第0063号)。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可以公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于次日将答复书和上述审计报告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仅向其公开一份审计报告提出质疑,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档查找,查询到还保存有《关于郭夏村村级班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古审内字〔2004〕11号)、《古林镇审计办公室审计报告》(2006年11号)。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两份审计报告可以公开,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1号),并将该答复书和上述两份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1号)、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物流信息、档案室检索证明、电子检索截图1张、《关于郭夏村村级班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古审内字〔2004〕11号)、《古林镇审计办公室审计报告》(2006年11号)、《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郭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村党支部书记郭汇泉同志和张宁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平鄞专审〔2019〕第0063号)、其他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1号),分两次向申请人公开了三份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时,检索不充分,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经过多次检索、查阅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后,最终查找到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关的仅有《关于郭夏村村级班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古审内字〔2004〕11号)、《古林镇审计办公室审计报告》(2006年11号)、《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郭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村党支部书记郭汇泉同志和张宁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平鄞专审〔2019〕第0063号)三份审计报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全,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将仅检索到的三份审计报告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的必要,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第一次答复,经过与申请人的沟通后,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第二次答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再次沟通并非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第二次答复是经过与申请人的再次沟通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规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存在经过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被申请人的答复超过了规定的20个工作日,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古政信〔2020〕第21-1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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