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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1-35384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发展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21〕27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0-2021-0006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后村发展留用地管理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村发展留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曙区2016年10月26日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或城乡增减挂钩审批意见书批准之日为准)。

二、核定基数和比例

村发展留用地以征收的集体农用地为基数的5%核定。归村集体使用的建设项目用地、已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项目自身用地、暂未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块涉及的征地项目,不计入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的基数。

征收林地及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的基数按照应核面积的60%执行。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的核定,需经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属地镇乡(街道)审核后,报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核定。

三、落实方式和途径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的落实,由项目主体组织实施,并报属地镇乡(街道)、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一)指标回购

按照该村所在地的基准地价级别,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标准明确如下:

土地级别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回购标准(万元/亩)

216

184

150

130

78

基准地价级别以征地区块所在行政村区域为准,村域范围涉及跨越基准地价级别的,按照高等级地类标准确定。如遇基准地价级别调整的,以建设用地或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时的基准地价级别为准。

(二)不动产置换

项目主体可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等价置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出让地块在规划允许配建的比例内,可适当配建商铺,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主体做好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案,经评估明确等量的在土地出让后配建的商铺无偿移交给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划拨建设的国有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建的商铺,也可折算、补办出让后用以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四、兑现时序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征地的项目,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与征地同步实施,在完成核定后一年内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在完成核定一年后未予落实的,按照同等级别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标准的央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现行利率为1.15%)上浮40%给予经济补贴,补贴计发至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落实之日止。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因未落实的,不予以经济补贴。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征地的项目涉及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和使用的,应根据上述程序,统一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所在镇乡(街道)、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审核、批准后,一年内分类兑现。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属地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在实施旧村改造时,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的落实方案,应以村为单位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台账,并报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二)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村发展留用地政策指导和指标核定,根据各镇乡(街道)的上报情况,做好村发展留用地台账统计。以置换形式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不动产登记证上应注明“村发展留用地”。

(三)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保障。

六、其他

(一)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主体指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出让项目的土地开发一级主体。划拨项目涉及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或不动产置换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落实。出让项目涉及的指标回购资金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三)区级以上项目的发展留用地指标,应在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落实。

(四)以等价置换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需要转让的,或需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全资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须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并通过相应法定程序后方可启动。

(五)指标回购资金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所在镇乡(街道)审核监督,应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和发展公益事业。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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