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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1-3511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浙贝母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21〕26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0-2021-0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贝母是我区最具地域特色的传统优势农业产业之一。为增强我区浙贝母产业竞争优势,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20〕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实施中医药发展战略,重振浙贝母产业,坚持质量兴药、科技兴药、品牌兴药,按照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三化并行”,品种、品质、品牌“三品提升”,人才、资金、技术“三元驱动”,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三链融合”的发展思路,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强链延链补链,进一步完善浙贝母产业体系,重点扶持规模化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引领科技创新等环节;强化产业振兴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质量追溯体系和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浙贝母生产经营主体,共建共享产业基地;积极推进产业生态化绿色化发展,共同打响“樟村贝母”区域品牌,促进浙贝母产业振兴和高质量持续发展。

       二、扶持政策

      (一)扶持规模化生产

      1.激励规模化种植。对浙贝母原产地保护范围内纳入追溯体系的农业经营主体,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浙贝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土地流转费用300元、浙贝母种子成本600元。对建成15亩以上的良种繁育基地(本区范围内),每亩补助5000元,每个基地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鼓励“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基地”等经营模式,推进药材种植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对纳入追溯体系的农业经营主体,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浙贝母面积在5亩(含)以上,每亩补助200元;面积在1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300元;面积在2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500元;面积在3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800元。提高机械化程度,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用于浙贝母种植、植保、采收等环节的机械设备,给予每台(套)购机价60%的补助。

       2.推广绿色发展示范。以深化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定额制施用改革为引领,大力推进浙贝母产业绿色发展,推广生态循环、环境友好、节本增效生产方式,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循环化;完善浙贝母产业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扩大商品有机肥应用,推广浙贝母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纳入追溯体系的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相对连片种植浙贝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对其使用商品有机肥给予每吨250元补助。

       3.构建质量追溯体系。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管理,构建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指导、区农产品质量管理站为主体的浙贝母质量追溯体系,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浙贝母生产、加工、经营等主体加入区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主体,对其数据采集设备给予投资额90%的补助,保持正常运营的每年另行补助1万元。

     (二)提高组织化程度

     4.发展初加工共享车间。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共建共享原则,鼓励重点乡镇牵头建设共享车间,建设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予以全额保障。实行无硫加工,纳入追溯体系的浙贝母初加工共享服务点的农业经营主体,新购置10万元/台(套、条)以上中药材初加工设备(流水线)的,给予投资额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浙贝母商贸仓储物流升级,进一步加强流通市场改造提升,推进浙贝母仓储设施、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所在地镇乡牵头建设共享仓储,建设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予以全额保障。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改建或提升原有的仓储设施,纳入建设计划的新建或改建2000立方米以上共享仓储(不含冷库),对其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纳入建设计划的新建或改建1000立方米以上共享保鲜冷库,对其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共享冷库和共享仓储对外共享服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6.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对浙贝母经营主体首次引进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硕士研究生(含)以上,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补助。就业每满一年后给予补助,从我区浙贝母行业经营主体离职的,不再享受后续补贴。

     (三)支持科技创新引领

      7.加大研发扶持力度。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立浙贝母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或研究所等组织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浙贝母机械化推进、质量追溯系统等方面的研究试验。对其运行经费区财政给予全额保障;对其在研发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投入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区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8.强化生产技术创新。加强“政产学研用”衔接,每年设立30万元技术创新基金,以项目制形式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重点围绕道地产区良种选繁、生态绿色化种植、标准化无硫加工、机械化等领域,大力推进浙贝母产业向道地化、生态化、绿色化、标准化、无硫化等方向高质量发展。

     9.支持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级学(协)会在我区设立工作机构,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工作机构运行经费;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并经验收考核合格后,根据建站院士类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认定为科创中心并经验收考核合格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80万元补助经费;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验收考核合格后3年内,对当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绩效补助经费;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不少于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助,给予每位进站正高级专家或博士每年2万元奖励,奖励人员名单由工作站自行评报提供,每个工作站每年奖励人员不超过3名。

     (四)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10.加强中药品牌建设。支持企业主体创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称号以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中医药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大“樟村浙贝”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升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定制“樟村浙贝”地理标志产品各类统一专用市场包装、推广、宣传活动等,区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11.加强以浙贝母为主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康养基地、省级康养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传承挖掘浙贝母文化。鼓励浙贝母经营主体建立浙贝母文化陈列室或浙贝母博物馆等,获评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举办浙贝母文化节、浙贝母研讨会或论坛等宣传活动。

       三、附则

       项目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一)同一补助依据项目与区内其他有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二)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三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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