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第二批)
时间:2021-03-22 11:04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良好氛围,现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海曙飞铃汽车修理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案。2021年1月20日,海曙区古林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飞铃汽车修理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该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规定。2021年2月5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市陆尚广告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2021年1月7日,海曙区横街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凤岙村经营的宁波市陆尚广告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2021年1月21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宁波海曙美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2020年员工培训教育情况、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未如实记录2020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2021年1月6日,海曙区西门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95、97号368室宁波海曙美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2020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规定。2021年1月15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五)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2021年1月28日,海曙区西门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62号的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南面安全通道紧急疏散出口被堆物封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规定。2021年2月7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5.宁波市海曙其鹿电子器材厂未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在危险场所未张贴警示标志案。2021年2月1日,海曙区洞桥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的宁波市海曙其鹿电子器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高温熔融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规定。2021年2月7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