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71812/2021-72028
  • 文件编号:海龙政发〔202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龙观乡
  • 成文日期:2021-02-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海曙区龙观乡本级支出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4 14:38 来源:龙观乡 浏览次数:

乡机关各办(所、中心):

现将《海曙区龙观乡本级支出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海曙区龙观乡本级支出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项支出合法合规,有效防范贪污舞弊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务政策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一般项目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基建项目支出在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中规范。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党委会议、相关业务副乡长及乡长是决策机构和决策人。

基本支出及一般项目支出由乡长审批,除按规定工资支出外单项数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须经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各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的专项项目支出由相关业务分管副乡长审核并报乡长审批,无年初预算一次性支出在3万元及以上的,须经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追加预算。

乡长为款项支付审批负责人。

第四条 党政办和财管办是支出业务控制的职能部门。

党政办的职责包括:(1)会议、培训支出事项,事前场地、人员、可行性审批。

财管办主任的职责包括:(1)全面负责本办工作;(2)严格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积极提好增收减收节支建议,支持镇乡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4)编制和调整财政预决算草案,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定期向镇乡党委、政府和区财政局汇报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5)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工作;(6)理好财管好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7)推进财政规范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8)负责审计工作,对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总会计的职责包括:(1)负责资金管理、财政拨款和财政决算等工作;(2)处理日常总预算会计核算事务,年终编制财政总决算和汇总部门决算;(3)定期分析镇乡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编制月份会计报表;(4)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监督非税收入上缴,并及时核对;(5)按财政制度办事,维护财经纪律,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收支业务;(6)组织指导所属单位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互审互查,提高政策业务水平;(7)负责监督镇乡财政政务资料的立档、归档工作。

单位会计的职责包括:(1)负责镇乡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会计档案等工作;

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3)按照会计制度记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日结月清;(4)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合理使用货币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5)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评资金使用绩效,披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6)做好年度财务资料的立档、建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遵守、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

基建会计的职责包括:(1)负责基建会计的核算工作(包括贷款及自筹基建);(2)按照有关规定,遵守基建审批制度,按工程进度审核拨款;(3)负责打印基建总账及明细账;(4)负责编制每月、每季及每年基建报表;(5)负责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向领导提供有关数据;(6)负责基建凭证、报表的装订工作;(7)协助审核会计岗位各项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支付会计的职责:(1)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2)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3)复核业务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和单位是否妥当等;(4)定期做好国库的清算及指标对账工作。

单位出纳的职责:(1)负责凭证审核、现金管理、票据管理及费用报销等工作;(2)审核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坚决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予以拒付,对手续不齐备的开支不予受理;(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大额费用必须采用银行支票结算方式;(4)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超过限额解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库。领用备用金,必须报领导审批,业务结束时,及时结算;(5)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支票必须按规定办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6)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好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对账帐不符的应及时调节未达款项并查明原因;(7)做好日常工资发放和费用报销工作,及时收取应收款项,回笼资金。

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1)负责对镇乡本级及所属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2)审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向镇乡和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3)审计镇乡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4)对镇乡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5)社保户镇乡本级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审查镇乡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协议)与履行情况;(7)审计镇乡本级和所属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管理风险等;(8)审计镇乡本级和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和镇乡党委、政府及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审计和审计调查事项。

第三章 基本支出业务控制

第五条 严格执行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的列支标准和要求进行开支。

第六条 申请支出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支出,申请支出部门或人员按照内部授权审批权限进行逐级报批,审核审批后,按规定开展支出业务。

第七条 对于报销业务,要严格遵循报销流程,执行审核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员发生的经费开支,必须真实合法,并在发票的背面签字,注明开支用途。需要经事前审批的报销事项,连同事前审批单一并提交审核。

(二)指派事务的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的经费支出进行初审,并对开支的经费进行审查把关,经其签字审核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三)各项经费开支均需报乡长审批。

(四)财会人员按照相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填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不合理收支,坚决予以抵制,财会人员在检查通过的票据上进行核对签字。

(五)出纳人员进行复核,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支出业务控制

第八条 项目实施按照“谁管理、谁实施、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项目实施的权限和责任落实到实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于重大项目,应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项目实施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单位相关制度,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海财〔2017〕34号)规定执行。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计划。

第十条 项目的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及费用金额等。

第十一条 申请支出事项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进行申请,由财务部门进行预算指标审核。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填写《项目委托审批表》,连同合同等项目付款依据提交审核。所在科室负责人对项目付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对项目付款进行终审,重大项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将《项目委托审批表》和相关票据提交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在检查通过的票据上加盖“核对一致”章。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付中存在以下情况,财务部门有权拒绝:(1)审批手续不全;(2)支出与项目无关;(3)支出事项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4)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5)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审核通过的票据报主任审批付款。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按照规定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十九条 分析项目支出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支出构成是否合理,支出重点是否得到了保证,预算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得出分析结论,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支出分析结果,进行项目支出管理的改进。

第五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

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人员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

按照规定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 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的范围和限额标准,超出现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业务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现金支付款项范围包含:(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3)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准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

第二十六条 建立现金清查制度,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或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用的账户及时进行销户,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银行对账管理,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月关帐后资金收付明细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之间核对一致,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相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财政、乡政府、基建以及各重点工程)核对后交财管办主任(科长)签字,重点抽查资金进出情况和余额情况。

第二十九条 明确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严格公务卡结算管理,对于不能刷卡结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待交易结束后,按报销审批程序报销。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报销人需持发票、POS消费凭条、消费清单等单据,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票据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出纳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核票据和复核审批程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结算与转账报销;会计人员凭签字确认的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据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第三十一条 要明确票据的开具范围,规范填写和使用票据。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出纳人员必须按照票据的序号签发支票,票据填写项目齐全,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严禁虚开、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要完善票据的保管制度,规范票据的遗失、销毁处理程序。

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票据,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领用、注销等内容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若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成立监销小组予以监销。

第三十三条 要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会计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会计人员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指定人员在场监印。

印章的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并在事情办完后立即送回单位。(办理定期存单等需携带多个印章外出的业务时,至少两人同行)。

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

第三十四条 要健全财务印章的保管制度。财务印章必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拨款印章必须由单位会计与出纳分别两个以上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必须用保险箱,做到人走章锁。会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要建立用印登记簿,使用印章须履行登记手续,以便备查。印章不慎遗失、被盗、损毁,应上报办公室,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印章及相关文件交割,否则不允许调动。支票密码器、银行密钥必须专人保管,人走柜锁,信息化系统的口令必须保密并定期修改,不得互相通用用户名及口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管办(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