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71812/2021-85624
- 文件编号:海龙政发〔2021〕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龙观乡
- 成文日期:2021-12-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乡级各办(中心、站、所)、各行政村、企事业有关单位:
《龙观乡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曙区龙观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龙观乡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扎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积极配合我区有效遏近期企业火灾高发、频发态势,严防亡人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决定在全乡开展重点领域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影响海曙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条件,全面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乡消防安全形势稳定。通过整治,力争全乡工业企业厂房、居民住宅等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重点是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涉旅企业、“厂中厂”,沿街商铺,木结构居住建筑。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厂中厂”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2.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丙类企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是否存在严重影响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的违章搭建;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好用;
6.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
三、职责分工
(一)强化所属村责任。排查整治工作由各村(社区)具体协助乡级各部门开展,主要涵盖组织发动、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等内容。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各领域业主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标准落实整改,加强自身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员工逃生自救能力。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结合龙观实际,应急管理所负责制定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海曙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整治标准,并对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应急管理所开展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粉尘爆炸和危化品使用燃爆事故专项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解决相关企业未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硬件设施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城建办依法查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及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城管中队做好涉及严重影响消防安全违章搭建的拆除工作;鄞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发展服务办督促工业企业(特别是50人以上规模企业)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智能充电桩;龙观派出所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旅游办督促好景区及涉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分四个环节进行,形成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
(一)动员部署环节。结合龙观当地实际情况,组建常态化工作班子,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排查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环节(常态化排查)。以各村(社区)及行业划分区域,全面开展龙观重点领域火灾隐患的排查摸底,切实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按照行业分类逐一建立基础台账数据,全面掌握有关领域生产经营主体的性质、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4、6),逐个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对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排查摸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有关各村(社区)及行业的指导、督促,确保排查摸底工作“全、深、细、实”, 排查率达到100%。
(三)隐患整治环节(边排查边整治)。各村(社区)、职能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进行分类整治,合理确定整治期限,做到边排查边整治,尽力做到即查即改,强力推进。
1.限期整改:对已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发现有隐患的,做到排查发现一家,责令整改一家,合用场所根据《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甬海消安委办【2021】5号)文件要求进行整改;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根据《海曙区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附件8)、《海曙区小企业、小作坊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附件9)进行限期整改;“厂中厂”按照前两个标准及《海曙区厂房出租“十个不准”》和《海曙区出租厂房“五个必须”》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各村(社区)对于木结构居住建筑,有条件的应通过电气线路套管、加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手段,提升安全水平。火灾隐患严重的,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的方式进行限期整改,经所在地各村(社区)验收(建立验收台账)符合要求后恢复生产经营。
2.关闭取缔: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龙观乡相关科室负责关闭取缔工作。(1 )无证照生产经营的合用场所、丙类企业、“厂中厂”;(2)违章建筑内存在的合用场所、丙类企业、“厂中厂”;(3)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3人及以上;(4)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环境污染严重、易引发群死群伤、影响社会稳定的。
3.强制拆除:违法违章搭建的合用场所、丙类企业、“厂中厂”由龙观乡“三改一拆”办按“三改一拆”相关规定予以拆除。
(四)督查通报环节。2022年1月份开始,乡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将每月对各个村(社区)整治(重点是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厂中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在总结工作经验、剖析存在问题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整治成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排查整治是推动全乡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部署,是基于当前火灾形势作出的实际行动。各村(社区)要对排查整治工作,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强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乡政府成立排查整治领导小组(附件1),组织消防队、派出所、应急所、城建办、城管中队、鄞江市场监管所、经济发展办、旅游办等部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协调、验收。专班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城市电视、户外电子屏、手机短信、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宣传栏等载体,大力普及火灾防控常识。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加强对小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及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随时总结,及时反馈。要加强排查整治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各村(社区)及职能科室开展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果。2022年1月11日开始,每月15日、30日上报各单位监管涉及的各类整治进度统计表(附件3、5、7、8)。联系人:吴红朝,联系电话:88436888。
附件:1. 龙观乡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 龙观乡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火灾隐患排查表
3. 龙观乡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4. 龙观乡合用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5. 龙观乡合用场所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6. 龙观乡工业企业“厂中厂”基本情况登记表
7. 龙观乡工业企业“厂中厂”排查整治进度统计
8. 龙观乡工业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智能充电桩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9. 海曙区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10. 海曙区小企业、小作坊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11. 海曙区厂房出租“十个不准”
12. 海曙区出租厂房 “五个必须”
附件1
龙观乡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叶建洋
成 员: 朱建波、朱锦良、史恒峰、钱文君、王攀、庞伟章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应急管理所,朱锦良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派出所、应急所、城建办、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发展服务办、旅游办等7个部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
专班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排查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统计、分析集中整治行动相关数据;对各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每月进行督查、通报,形成常态化机制;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阶段性的评估、验收工作;对排查整治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2
龙观乡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火灾隐患排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单位情况 | 单位(场所)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地 址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
检查 内容和 情况 | 1.存在“三合一”情况 □存在(居住人数: ) □不存在 2.存在违章搭建情况 □存在(具体部位: ) □不存在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畅通 □不畅通(存在问题: ) 4.现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整好用情况 □完好 □不完好(存在问题: ) 5.是否存在应设而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 □否(存在问题: ) 6.违规用火用电情况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存在问题: ) 7.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制定 □未制定 □制定不全面 8.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 □落实 □未落实 □落实不到位 9.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情况 □开展 □未开展 □开展不到位 10.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组织 □未组织 □组织不到位 11.其他火灾隐患情况: | |||
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 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不存在 □存在,具体问题: | |||
整改要求 | 以上检查发现的点问题,请于年 月日前整改完毕。 | |||
备注 |
附件3
龙观乡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情况 | 隐患情况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必填项) | ||||||||||
组织检查督查组数量(个) | 参加检 查人员(人次) | 检查督查数量(家) | 需要加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数量(家) | 已加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数量(家) | 发现隐患(条) | 已整改隐患(条) | 下发整改通知书 (份) | 关闭取缔(家) | 限期整改 (家) | 强制拆除(家) | 处罚 罚款 (万元) | |
有 证 照 | 无证照 | |||||||||||
合计: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龙观乡合用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场所地址 | ||||||
业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房东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持证照情况 | 工商执照 | □有 □无 | ||||
建筑结构 | 建筑总层数 | |||||
使用面积 | 一层:m2;二层:m2;三层:m2;四层:m2 | |||||
建筑结构 |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钢混结构 □其它 | |||||
违章建筑 | □是 □否 | |||||
人员 | 从业人员人数 (含业主) | |||||
住宿人员人数 | 住宿分布情况 | 例:三楼住4人,二楼住2人(按实际住宿情况分层填写) | ||||
楼梯数量/形式 | 个,形式:□敞开楼梯□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 |||||
隐患情况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1.出口或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疏散门的形式 □是□否 2.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否 3.防盗窗设置便于逃生的开口 □是□否 4.住宿房间、疏散走道采用砖墙或石膏板分隔到楼板 □是□否 5.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记符合要求 □是□否 6.电气线路穿管保护 □是□否 7.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是□否 8.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符合要求 □是□否 9.建筑内排烟设施符合要求 □是□否 10.其它 □是□否 | ||||
场所性质 | □小餐饮 □小商铺和各类市场 □群租房 □其他行业 | |||||
整改要求 | 以上检查发现的点问题,请于年 月日前整改完毕。 | |||||
照片采集 | □是 □否 | |||||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附件5
龙观乡合用场所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情况 | 隐患情况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必填项) | |||||||||||
组织检查督查组数量(个) | 参加检 查人员(人次) | 检查督查合用场所(家) | 存在违章建筑家数 | 住宿人员3人(含)以上家数 | 发现隐患(条) | 已整改隐患(条) | 下发整改通知书(份) | 关闭取缔(家) | 限期整改 (家) | 强制拆除(家 | 处罚罚款 (万元) | ||
有 证 照 | 无证照 | ||||||||||||
合计: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6
龙观乡工业企业“厂中厂”基本情况登记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场所地址 | ||||||
房东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持证照情况 | 工商执照 | □有 □无 | ||||
建筑结构 | 建筑总层数 | |||||
使用面积 | 一层:m2;二层:m2;三层:m2;四层:m2 | |||||
建筑结构 |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钢混结构 | |||||
违章建筑 | □是 □否 | |||||
人员 | 从业人员人数 (含业主) | |||||
租户 数量 | 租户 名称 | |||||
楼梯数量/形式 | 个,形式:□敞开楼梯□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 |||||
隐患情况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1.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 □否 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 □否 3.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是 □否 4.组织协同演练 □是 □否 5.出租给无证无照的单位或个人 □是 □否 6.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是 □否 7.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是 □否 8.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9.是否存在应设而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 □否 9.其它隐患: | ||||
场所性质 | □生产性群租房 □仓储场所 □其他行业(不包括生活居住性出租房) | |||||
整改要求 | 以上检查发现的点问题,请于年 月日前整改完毕。 | |||||
照片采集 | □是 □否 | |||||
检查人(签名):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附件7
龙观乡工业企业“厂中厂”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情况 | 隐患情况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必填项) | ||||||||||
组织检查督查组数量(个) | 参加检 查人员(人次) | 检查督查“厂中厂”(家) |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数 | 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家数 | 发现隐患(条) | 已整改隐患(条) | 下发整改通知书 (份) | 关闭取缔(家) | 限期整改 (家) | 强制拆除(家) | 处罚 罚款 (万元) | |
有 证 照 | 无证照 | |||||||||||
合计: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8
龙观乡工业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智能充电桩排查整治进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情况 | 整治情况 | ||||||
组织检查督查组数量(个) | 参加检 查人员(人次) | 检查督查(家) | 未安装集中智能充电桩家数 | 已安装集中智能充电桩家数 | 排查后加装集中智能充电桩家数 | ||
企业数 | 点位数 | 插座数 |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9
海曙区纺织服装、家居行业等丙类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一)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拆除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搭建(1.厂房(仓库)与厂房(仓库)之间搭建钢棚,且其中任意一座厂房(仓库)内设有办公、住宿类场所或同时生产人数超过10人的,以及人员疏散必须经过违建区域。2.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加盖钢结构违建,加盖的厂房(仓库)内设有办公、住宿类场所或同时生产人数超过10人的)。
(三)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层数未超过3层,单层最大建筑面积未超过200平方米,且第二、三层同时生成的人数之和5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四)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单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确保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电气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鼓励安装远程监控、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智能水流监控、自动报警系统等智能化设备。
附件10
海曙区小企业、小作坊消防安全整治指导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自建房从事服装、包装等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加工生产、存储,层数不超过5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m2的火灾隐患整治对象。
一、建筑防火要求
1.所在建筑应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不得采用木结构。当采用砖木结构(如屋顶为人字形木结构)时,层数不应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2.厂房占地面积大于250m2,每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否则应增设一部能直达各层的室外疏散楼梯。
3.当员工住宿部分与生产车间、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时,住人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且与生产车间、仓库通过设置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4.加工生产、存储区域应相对独立,并设立明显标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设置障碍物。窗户、阳台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和施救的防盗窗。
5.对于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违章搭建应拆除。
二、消防设施配备要求
1、厂房建筑面积大于300m2,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2.厂房建筑面积小于300m2,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每层150m2以下设置1个,150-300m2设置2个,300m2以上设置3个。
3.每层应配备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每50m2配置2具。
4.每层应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
三、火灾危险源控制
1.电气线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配置,应采用铜芯导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电气产品,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配电柜、箱应安装电气保护装置。
2.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区,严禁电动车在作坊内充电、停放。
3.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4.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中使用酒精、油漆等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控制在一日使用量内。
5.使用燃气灶具的厨房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并与生产车间、仓库通过设置实体墙、防火门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附件11
海曙区厂房出租“十个不准”
一、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
二、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且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厂房;
三、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厂房;
四、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五、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六、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七、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八、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九、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
十、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附件12
海曙区出租厂房 “五个必须”
一、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