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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专题重点领域城乡规划规划编制

关于《海曙区集士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019年度第1次调节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12-15 17:02:03   浏览次数:      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海曙区集士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019年度第1次调节实施方案收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72号令)、《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全省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调节机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函〔2016〕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核拨2019年度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18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该调节实施方案,将海曙区集士港镇允许建设区内0.4372公顷一般农田落实为0.4372公顷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后空间管制分区保持不变。

该规划实施后,应确保集士港镇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你区应在发文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好年度调节实施方案的公告工作。

特此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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