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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专题重点领域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4 15:45:30   浏览次数:      来源: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结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以下统称危房改造)需求、财力情况、工作绩效、政策支持等因素,现下达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项目名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35080000029,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其中,根据有关省份申请,同步收回其2019年度补助资金(详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该项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21住房保障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志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接到本指标发文的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

三、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志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志,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对脱贫地区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农村脱贫户实施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确保脱贫户住房安全应保尽保。应指导各县(市、区)细化落实措施,对于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要科学合理设定补助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宜农房技术方法和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村〔2019〕15号)规定,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务院激励支持名单的20个县(市、区),按照每个激励对象500万元的标准,增加安排了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助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该部分资金下达激励对象,对其给予奖励。

七、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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