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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财政局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5 09:32:50   浏览次数:      来源: 区财政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宁波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78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贯彻实施。

一、时间安排

各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各预算单位一般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因特殊情况,批复前需要采购或批复后新增的项目,应当及时单独公开。

二、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渠道方式

各预算单位可登录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路径:“用户中心”-“公告”-“公告管理”-“意见征询”-“新增”-“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相关公开信息会自动同步到宁波政府采购网。

操作手册获取路径:“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管理”-“操作流程”-“采购意向公开公告管理操作指南-采购人”。咨询电话:政采云客服400-881-7190。

四、工作要求

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的采购意向,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做好采购意向公开以及公开后的咨询答复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

海财〔2021〕39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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