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3MB191009XF/2021-76919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海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暂行)
时间:2021-11-30
16:09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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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局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意见;
(七)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