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安全设备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案。近日,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怡艺塑胶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封口机、排风扇等安全设备外壳未接地、插座回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安全隐患,不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 5.1.3 项 和 《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装 置 安 装 和 运 行 》(GB/T13955-2017)第 4.4.1 项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之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2、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案。近日,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鑫辉喷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出口锁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之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