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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1-41063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1〕38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1-0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全区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6000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300套(间),盘活闲置住房不少于9700套(间);全区培育房源1000套(间)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3家以上;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1.提供租赁住房用地。统筹建设功能复合、服务完善、职住平衡、宜居宜业的租赁社区,推动“产、城、人”融合发展。新建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单独推出租赁住房出让土地为主,土地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用于租赁。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

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53号)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由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运营,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出租登记。改建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申请执行居民标准。闲置商办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下列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违法违章建筑;工业(仓储)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

3.盘活存量闲置房源。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闲置房源,由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中成片、存量闲置的建筑物按规定改造为租赁住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开展“城中村”“城郊村”房屋集中改建住房租赁试点,通过政企合作、村企合作,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逐步提升我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将自有住房、商务公寓、政府闲置房源用于租赁。

2.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屋中介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提升住房租赁居间服务水平。

(三)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1.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落实市级支持政策,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人民币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市级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2.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要求,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13号)的相关规定。区级财政可设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多渠道拓展租赁房源、培育市场供应主体等。

3.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视市级层面向上申请的情况,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经批准的“商办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视市级层面向上争取的情况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4.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租赁住房相关企业提供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支持。支持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出租人综合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四)加强租赁住房监管

1.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推进由区、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组成的三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行政服务工作内容,推进住房租赁管理进社区(村),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严肃查处“群租”行为。严格按规改造租赁房屋,改造后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规定。

2.完善信息系统。推广使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持续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优化程序流程,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一站式服务。

3.强化市场监管。持续整治“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租赁市场乱象,严厉打击垄断房源、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区建筑业与房地产专班中增设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市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关政策,以及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切实抓好住房租赁试点各项工作。区住建局应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发改、公安、经信、生态环境、卫生、消防救援、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成立海曙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联合审批小组,负责统筹制定本区域改建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办法,定期审议重要事项和审批具体项目,对问题和难点实行“一事一议”。

(二)强化绩效考核。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小组要根据住房租赁试点总体目标,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价考核,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引导树立科学的住房消费观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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