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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98387/2021-40696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1-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做好2021年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发改【2021】22号

各镇(乡)、石碶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宁波分行《关于切实做好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2021〕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早稻收购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早稻订单全覆盖政策

全面实现区域内早稻订单全覆盖,做到应订尽订、应收尽收。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要认真核实早稻种植面积,并向区发改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材料,确保订单数量的真实性、合理性。区发改部门要根据提供的早稻种植面积,结合实际情况,与农户签订早稻订单合同。同时区农业农村部门还需向发改部门提供经核实公示后的种粮大户清册。区粮食收储公司人员需进村入户,认真宣传好今年订单早稻收购政策。为防止区外粮源流入我区政策性收购市场,早稻订单上限原则上不超过420公斤/亩,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当地镇(乡)街道农办出具亩产证明,作为订单签订依据。

二、继续执行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今年入夏以来,由于早稻市场销售价格持续低于最低收购价,为了保护粮农利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1〕4号)和宁波市《关于切实做好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2021〕281号文件,继续执行宁波市2021年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政策执行时间为整个早稻收购期间,待早稻收购结束后终止执行。订单早稻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125元,价外补贴30元,种粮大户(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下同)再给予收购环节直接补贴8元。即种粮大户163元,一般农户155元;订单外早稻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125元收购。

三、认真部署早稻收购工作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有资质的收购主体入市收购。切实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加大为农服务力度,千方百计降低农民售粮费用和劳动强度,方便农民售粮。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做到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杜绝收购人情粮。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杂质、水分升扣仍按(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要动员农民充分利用烘干机械设备和晴好天气,及时抢烘抢晒粮食。对不达标粮食要进行处理,提高入库粮食质量,确保地方储备粮质标准达到规定要求。要切实做好农民余粮的核实工作,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市粮源进入我区政策性收购渠道。要加强订单收购管理,严禁套取政府补贴。农户订单补贴通过银行“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收购期间要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保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人身安全和粮食安全。

四、妥善做好等外早稻和超标早稻收购处置工作

区收储公司要对辖区内早稻品质情况作一次摸底和综合评价,掌握中等以上、四五等以及等外粮的大致情况。如四五等早稻比重较高,则要做到分仓储存,单独销售。等外早稻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按市场价组织收购,同时做好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等外早稻收购必须做到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另外,要高度重视重金属超标早稻的监测、收购和处置工作,加强对早稻重金属的检验监测,按照“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防止超标粮流入口粮市场。今年超标早稻的收购价格,原则上订单内按最低收购价加价外补贴收购,订单外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联动

为确保早稻收购工作有序开展,区发改部门要协调区财政部门切实安排好早稻收购价外补贴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按当地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计划足额安排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及时兑现给农民。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收购市场监督

为营造和谐收购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早稻收购政策、收购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让农民卖明白粮,放心粮,提高粮食收购工作透明度。各收购站点要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12325粮食监管热线,切实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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