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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97958/2020-31518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0-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经信〔2020〕48号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制造单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01225日             


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2046 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制造业单项奖励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创新驱动原则。把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模式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培育转型新动能。

2、智能引领原则。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改变生产服务模式,将智能化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物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3、示范带动原则。通过制造业单项(隐形)冠军企业和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首台套研发、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及打造浙江制造精品,强化示范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奖励

2、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首次列入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奖励。

4、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奖励。

5、新认定的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计划,对首次列入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及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和隐形冠军(培育)奖励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

 对首次列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 

 鼓励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新列入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

 培育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

第十条  鼓励智能装备首台套研发,对经认定的国内的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5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不用另行申报,区经信局将根据上级相关认定文件,经局党组同意,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和园区,企业凭相关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办理拨付手续。需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政策,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金额。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十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的,经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认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则

十七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十八  本专项资金所涉补助、奖励额度不受企业财政税收贡献总和限制,可同时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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