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6997958/2021-86424
- 文件编号:海经信〔2020〕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经信局
- 成文日期:2021-01-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20〕46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2、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
3、新技术产业扶持补助。
4、数字化转型提升补助或奖励。
5、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6、数字经济展会或活动补助。
7、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1、工业互联网项目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平台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软件或工业APP试点示范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领域优秀案例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创新发展工程项目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3、应用场景和推广示范试点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和推广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试点示范项目需各级经信部门认定。
第七条 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企业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同比为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其中非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同时纳入统计局和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嵌入式软件企业,是从事研发、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嵌入式系统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并有明确的软件著作权和经审计的软件业务收入。
第八条 新技术产业扶持补助。
加快培育新技术服务企业,对提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中技术服务金额的3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要求项目签订产品、技术或服务合同,并完成实施。
第九条 数字化转型提升补助或奖励。
1、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名单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两化融合补助。对列入计划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软性投入是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及培训、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对取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评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大数据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或典型案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企业上云奖励。对被评为省级标杆上云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以上补助或奖励项目需各级经信部门认定。
第十条 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1、数字经济园区认定奖励。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为主体产业。入驻企业(机构)中有5家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纳入统计局统计,经经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入驻企业(机构)中有10家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纳入统计局统计,经经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经信主管部门评为市级以上数字经济园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本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2、数字经济园区上规模奖励。对园区内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本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3、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服务综合体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评定的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和“双创”平台,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园区数字化提升改造试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数字经济展会或活动补助。
1、参展补助。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的数字经济相关展会,包括智博会、软博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对参展企业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助,最高5万元。
2、主办补助。对经经信部门备案认可的,企业举办100人以上数字经济行业交流活动的,对主办企业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
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已开展的展会或活动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对列入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市行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系统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四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补助文件等在区经信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审核结果经局党组同意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金额,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和园区,企业(单位)凭相关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办理拨付手续。需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的政策,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的,经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认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所涉补助、奖励额度不受企业财政税收贡献总和限制,可同时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