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91570506/2020-8246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
(海曙段)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海曙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铁路既有线(增建三四线工程用地红线),南至铁路宁波站,西至增建三四线工程用地红线,北至余姚江。具体地址:柳馨花园部分附属物(绿地)、林家边1号(部分)、胜丰路林家边1号、胜丰路85弄8号、水上公园地块(部分)(上述地址如有遗漏,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5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涉及南门街道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柳馨花园部分附属物(绿地)及涉及白云街道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林家边1号(部分)、胜丰路林家边1号、胜丰路85弄8号、水上公园地块(部分)及涉及望春街道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波枢纽庄桥至宁波段增建三四线工程项目(海曙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