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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竹木市场地块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竹木市场地块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尹江岸二村(不含)、尹江新苑(不含)、尹江岸小区(不含),南至南塘河,西至尹江塘河,北至王家桥河,祖关山路106号(不含)、祖关山路106-2号(不含)、祖关山路106弄2号(不含)、启文路157弄6号(不含)、启文路157弄10号(不含)。具体门牌地址:祖关山路1号、祖关山路3号、祖关山路4号、祖关山路6号、祖关山路28号、祖关山路34号(三市路259弄1-4号)、祖关山路100号、祖关山路111号、祖关山路96弄10-13号、南市路1号(西)、南市路1号(东)、启文路157弄3号、启文路157弄3-1号、启文路535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475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2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竹木市场地块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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