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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0-3150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0〕48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章远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丹枫,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以邮政快件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随附件(海自资规告依申请(2019)55号)第三点用红笔指明,内容是“洞桥镇人民政府查处及整改意见书”,被申请人故意给申请人设置门槛,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要求补正。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上擅自将“崔某某和妻子徐某某”篡改成“崔某某和女子徐某某”。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并重新依法公开和作出新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根据海自资规告依申请(2019)55号第三项:洞桥镇人民政府查处及整改意见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被申请人发函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信息内容更正为:“……违法责任人崔某某和女子徐某某,查处及整改意见书”。经工作人员检索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平台,翻阅相关实体档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于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并于当日将答复书通过挂号邮件给申请人,答复期限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之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根据海自资规告依申请(2019)55号第三项洞桥镇人民政府查处及整改意见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5日收到该申请表,于5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洞依补正〔2020〕001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明确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指向和特征,作出补正。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补正告知书。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申请人要求依法公开“根据宁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自资规告依申请(2019)55号)所说,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对违法违纪,未经国土部审批,私自在基本农田上建上厂房,违法责任人崔某某和女子徐某某,查处及整改意见书。”被申请人以“崔某某+查处”“崔某某+整改”“徐某某+查处”“徐某某+整改”为关键词搜索,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上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于次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于2020年6月19日被签收。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为接近的文书,即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对徐某某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019-洞-019)。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申请人表示收到了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但申请人明确表示其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查处及整改意见书”。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说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洞依补正〔2020〕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信封复印件2份及邮件交寄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海自资规告依申请(2019)55号);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签收证明、《政府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洞依补正〔2020〕001号)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出具的《补正说明》、《政府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及送达证明、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档案检索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后确实不存在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违法责任人崔某某和女子徐某某,查处及整改意见书”,被申请人以“崔某某+查处”“崔某某+整改”“徐某某+查处”“徐某某+整改”为关键词在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平台进行检索,并翻阅档案室纸质资料,均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涉及崔某某、徐某某的《查处及整改意见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公开“洞桥镇人民政府查处及整改意见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该政府信息内容指向不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予以明确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洞依补正〔2020〕001号),并于次日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同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补正之日即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擅自将“妻子徐某某”篡改成“女子徐某某”,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出具的《补正说明》,该说明中确实记载着“女子徐某某”,且该说明落款处有申请人签名。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篡改其申请内容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洞依申请〔2020〕009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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