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0-26950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0〕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9-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
6.1 救灾复产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理赔补偿
6.5 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全面完善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体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6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保安;
(3)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防范和人员避险;
(4)城乡危房、建筑工地以及户外广告牌、塔吊、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
(5)城乡地下工程设施及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防汛防台保安;
(7)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8)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区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设立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等岗位。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城建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区南站综管办、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重点工程指挥部)、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防指办、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海曙供电局、海曙电信局、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人保宁波海曙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海曙公安分局负责人组成。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与指导;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负责区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2)区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区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3)区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协调企业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4)区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海曙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风II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信息。
(6)区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7)区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筹措,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8)区住建局:监督指导在建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地下综合管廊等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城市低洼区域和老旧小区改造;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
(9)区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营运设施安全度汛;负责运输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并负责保障运输车辆的调配;配合交警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干线和救灾重要线路畅通;组织抢修水毁交通道路设施和航道设施;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调查核实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区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核实农业灾情; 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防台保安工作,调查核实渔业灾情。
(11)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商贸企业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提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12)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防汛防台保安工作;在区防指、区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在景区等处及时发布相关行业领域预警信息;向主管行业领域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13)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加强灾区卫生防疫,组织卫生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
(14)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涝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设施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损毁修复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排水与城区积水点治理工作;督促广告牌产权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安全及损毁修复工作;组织做好城区灾后环境清理工作。
(17)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汛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有关工作信息。
(18)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19)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人道救助工作,指导基层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20)区南站综管办:牵头负责南站区域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与辖区各相关责任单位一道落实旅客等应急转移与疏散工作。
(21)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重点工程指挥部):指导、督促各镇(乡)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防汛防台安保工作。
(22)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3)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防指办:负责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汛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有关工作信息。
(24)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工作,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25)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26)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7)区人武部:负责联络并协调当地驻军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组织建立和培训以民兵为主的区属应急抢险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8)海曙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9)海曙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0)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1)海曙供电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32)海曙电信局: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防汛重要部门、防汛设施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讯畅通。
(33)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负责公共通讯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指挥通讯畅通,及时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
(34)人保宁波海曙支公司:负责受灾投保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在台风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的防洪防淹工作。
2.1.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海曙公安分局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武部、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局、海曙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海曙供电局、海曙电信局等参与。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当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部署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所在的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区气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加强对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细化颗粒度。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有关镇(乡)和村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汛防台与排涝的监测预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报送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形势随时会商;汛期,区气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区防指要求向区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同时于每周四16时分别报送本周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区气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会商,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分析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防指,由区防指统一向各镇(乡)街道防指和区级相关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各镇(乡)街道防指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区防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区交通、交警等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区气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该事件影响地区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区防指;各镇(乡)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预报近海低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区。
(2)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将发生大范围60毫米以上降雨量;或实测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60毫米、或两日累计100毫米、或三日累计150毫米,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及以上,1-2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较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3度以西范围内紧擦宁波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区带来一定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陆,并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
(2)实测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100毫米、或两日累计150毫米、或三日累计200毫米,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及以上,3-4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将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3度以西范围内紧擦宁波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2)实测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150毫米、或两日累计200毫米、或三日累计250毫米,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及以上,5-6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特别严重影响。
(2)实测面雨量已达以下值:一日累计200毫米及以上,或两日累计250毫米及以上、或三日累计300毫米及以上,且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60%及以上,7个及以上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2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值班。
(3)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部门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日至少2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区人武部做好队伍集结准备,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随时进入战备状态,并将准备情况报区防指。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3)区防指相关副指挥长值班。
(4)区气象部门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日至少3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进行联合值守。
(8)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6时和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区人武部、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和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
(5)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区气象部门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日至少4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气象、人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宣传、公安、消防救援、武警、供电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6时和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区人武部、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和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区气象部门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时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气象、人武、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宣传、发改、公安、消防救援、武警、供电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1)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组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应急工作组,按照分组要求开展工作。
(12)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6时、10时和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3)区人武部、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和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
5.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指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旱工作。区气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监测预报预警,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和指导服务,采取各种措施。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每日1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视情连线旱情严重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并组织会商。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每日2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并视情派员进驻区防指;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政府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结合实际按规定编制《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
5.4.2 台风灾害
(1)各地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4.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地质灾害
当区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镇(乡)街道防指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发生灾情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5.4.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重要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指必须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视情决策部署人员梯次安全转移方案,视情调动抢险物资、抢险队伍驰援,视情向上级防指请求抢险支援。
5.4.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组织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5 抢险救援
各地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全区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所属民兵、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所属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镇(乡)街道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6 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镇(乡)街道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区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之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伴随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区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③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镇(乡)街道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协助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镇(乡)街道做好救灾复产、灾后恢复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复产
区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赴抗灾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安排好灾区、灾民救助,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力量开展灾后复产和重建工作,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水利、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正常功能,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理赔补偿
区保险部门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受灾地镇(乡)街道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6.5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职责或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