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3993/2020-6181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海曙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公墓规范命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8-03 17:12 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起草了《海曙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公墓规范命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0年8月3日至8月1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发邮件465476917@qq.com,或致电0574—55680728。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0年8月3日

海曙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公墓

规范命名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

针对目前墓地审批名与俗称名不一致、同一地块存在多种墓地名称、各类墓地名称混淆等现象,给群众和殡葬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扰,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管理,结合区划调整后海曙区的墓葬实际情况,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9〕51号)文件规定,以通俗易懂为前提,同时考虑历史文化、地域名称、建设主体、管理层级等因素,对全区范围公益性公墓命名进行统一规范。

公益性公墓审批命名及更名应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一、公墓类别。

全区范围的安葬场所,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历史安葬点。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公墓(墓园)、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堂、骨灰楼等)、封闭管理的老墓地。

历史安葬点,是指2003年之前已存在的,未经审批,历史上自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安葬墓地。

二、命名范围。命名范围是海曙区域内的各类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墓地)。

三、命名原则。

墓地命名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符合墓地审批建设发展历史及群众的俗称习惯;

(四)墓地命名应符合相关条件:

以“公益性公墓”或“城市公益性公墓”命名的,须是区级设立的包含多种墓葬形式具有较大规模的公共墓地;

以“乡村公益性公墓”命名的,须是镇乡级设立的包含多种墓葬形式具有较大规模的公共墓地;

以“乡村公益性墓园”命名的,须是镇村级设立的包含多种墓葬形式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墓地;

以“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园”命名的,须是镇村级设立单一的卧碑节地葬墓葬形式的公共墓地;

以“乡村公益性墓地”命名的,须是镇村级设立的单一的立碑节地葬墓葬形式的公共墓地;

以“乡村骨灰存放处”命名的,须是服务海曙区域范围以内的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

以“封闭管理的老墓地”命名的,须是墓地在历史上因土地使用完或政策调整等原因,被政府批准或确认为实施封闭管理的;

四、名称组成。公益性公墓的命名应当准确、客观,避免使用区域内已存在的墓地名称,避免使用群众不易理解的墓地名称。墓地名称由审批名、简称名、通用名构成。审批名,即为政府批准新建或更换的墓地名称;简称名,即为审批名的简称;通用名,即为日常中政府和群众通用名称。政府部门在审批或调整更换墓地名称时,要一并批准确认墓地的简称名和通用名。

墓地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地名+公墓类别组成,行政村只有一处村级墓地其名称也可以由行政区划名+公墓类别。行政区划名,即墓地对应的管理层级行政区划名称,如某某镇或某某镇应山村;地名可以是具体位置的地理名称或是行政村及自然村的村名。

根据上述的公益性公墓命名规定,请各镇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辖区区各类公益性公墓进行调整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