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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0-3151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0〕74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322弄20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海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委托文昌社区和苍水社区聘用(派遣)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保工作人员的委托书和授权书,安保服务合同的审批表,安保人员的工作安排情况清单(包括保安姓名)和费用支出清单。被申请人以未制作、保存为由拒绝公开,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从未委托文昌社区、苍水社区聘用(派遣)宁波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虚拟档案室系统通以“安保服务”、“费用支出清单”、“工作安排清单”、“授权书”、“委托书”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在办公室、档案室相关档案资料中查找,未发现有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2、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宁波市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征收戴家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结果(即全村村民签订的拆迁调产(货币)安置协议及结算清单)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议件、核对无异盖章。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27日收到该申请书。被申请人以“方某某”“机场三期”“戴家安置协议”“拆迁结算清单”为关键词在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平台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在档案室进行查找,亦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编号:海旧改(2020)第2号),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建议您向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咨询……”。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于2020年5月10日被签收。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编号:海旧改(2020)第2号)、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7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协议》(编号:甬鄞拆公201416-6003)、《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协议》示范文本、《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拆迁货币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身份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信封封面复印件、档案检索记录、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平台检索截图4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编号:海旧改(2020)第2号)、挂号信面单、物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过合理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申请人“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引导申请人向古林镇人民政府咨询,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5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海旧改(2020)第2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编号:海旧改(2020)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编号:海旧改(2020)第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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