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须赔付二倍工资
时间:2020-08-12 14:42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约定工资5000元/月,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于2019年12月31日离职。2020年1月,陈某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000元。A公司主张,陈某入职后公司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一直拖延签订,因此公司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陈某对于A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认可,坚持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方。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000元(5000元/月×9个月)。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虽主张曾多次要求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一直拖欠签订,才导致双方一直处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但由于公司未能向仲裁委出示相关证据,导致仲裁委未采纳A公司的主张,最终裁决A公司赔付陈某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000元。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务必固定并留存相关证据(譬如: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等),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