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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25689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0〕21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0-000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79号)等精神,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振兴,围绕智能经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临空经济、体验经济等产业发展重点,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健全以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底,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21.5亿元。

二、发展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坚持融资担保政策性导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准公共服务机构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原则上支农支小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国有出资方要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和服务情况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二)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上述人员违规兼职的,2020年6月底前完成清退工作。

(三)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或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并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2020年底前,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4亿元以上。

(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参与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符合条件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体系和“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

(五)加强行业审慎监管。依照行业监管制度,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以资金合规运用为核心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立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建设

(一)推动银担合作。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以业务量按比例来合理规范资本金的存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与区内政府性担保公司合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

(二)明确风险分担比例与责任。银担合作双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得以附加协议条款等方式实质性免除银行责任,或在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被担保人三方协议之外,要求被担保人对银行承担风险责任部分另行提供其他风险缓释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责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运用保险机制缓释代偿风险。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可根据《宁波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9〕85号),对符合要求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由融资担保公司、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合作银行按4∶4∶2的比例分担。

四、加大政策引导与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政策引导和扶持,对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其年日平均担保余额的1%以内给予补助。当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5倍,且政策性融资担保余额达到2亿元的,另外给予30万元的补助。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享受区本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政策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纳入预算。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证明材料。

(三)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有关登记机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认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提供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推进信用信息及融资需求互通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平台实现线上获客、对接与初步审核。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银担合作双方要建立融资信息互通机制,双向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共享客户相关信用信息。

五、完善组织领导与考核评价制度

(一)建立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级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海曙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

(二)建立完善考核激励与通报约谈机制。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融资担保公司情况分解下达年度任务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专项资金奖补指标之一。适时检查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运营机制和业务开展情况,约谈工作不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有关负责人。政府财政资金存放招标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海政办发21号(规范性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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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解读: 解读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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