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不受员工意志影响
时间:2020-07-02 16:29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1月21日,安徽省来甬外来务工人员徐某某到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其工作的海曙区某某火锅店未为其办理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监察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到某某火锅店调查,在查清、确认该火锅店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实后,对该投诉予以立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火锅店作出限期整改。
  但火锅店店主认为,之前是因为徐某某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保险,现在离职了又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责任不在店方,很不情愿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监察员反复上门向店主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政策以及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责任在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所签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该为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经过做好法律解释,店主有所明白。期间,徐某某多次来电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表示希望尽快办理好社会保险费,以防万一生病无法正常就医。但随着疫情局势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对于社会保险费相关单位可以缓缴,该店店主也想延迟缴纳办理社会保险,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监察员连续几天多次与店主通过电话沟通,并主动帮助该店联系复工复产相关事宜,同时协同区地税部门为其专门开通绿色缴费通道。该店店主感激之余,在门店暂时还不能开业、加上年前囤货损失二十多万元的损失严重的情况下,于2月22日为当事人徐某某足额补缴纳了48000多元的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