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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0-3151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0〕41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卢洪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从2010年1月4日开始从业汽车维修一直到现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巡查至海曙区古林镇云林东路18-20号发现申请人经营的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外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蓝色货车,同时摆放着各类车辆维修工具,占用店外人行道维修车辆的部分占地面积约为12平方米。检查过程中,申请人均在现场。被申请人对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4001261),责令其立即停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于2020年3月20日14时00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被申请人将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现场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2020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对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外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银色货车正在维修,同时摆放着各类车辆维修工具,占用店外人行道维修车辆的部分占地面积约为12平方米,被申请人向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2020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对古林镇布政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周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询问,二人均陈述:2020年4月27日13时56分,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外人行道上停放一辆银色货车正在进行维修,占用店外人行道进行车辆维修的部分占地面积约为12平方米,该店每天都在店外人行道上维修车辆。2020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曙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2-0050号),告知其拟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认定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2020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400126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10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见证人身份资料、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及权益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曙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2-0050号)及送达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及送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占用店外人行道对车辆进行维修,属于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被申请人限期其改正,其逾期不改正,依旧占用店外人行道对车辆进行维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罚款1000元,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对宁波市海曙古林临达汽车维修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拟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权利,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2-005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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