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综执〔2020〕15号
为规范和加强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1、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在1000元以上,对一些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居用具及其他类”。
二、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局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配备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登记、清理、入账和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与管理;财务有专职人员负责监督、审核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财务分管领导,负责安排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行使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赔偿、出售的审批权力,协调统一单位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
2、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故更换,必须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等的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的档案移交、清点等,由新明确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交接后,方可更换。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在全面清查的同时,重点针对借用的、不在本单位存放的、由私人保管使用的财产,对不合理借用的财物或手续不全的,予以追回。对无故遗失缺少的财产,必须查明原因,书面报相关领导进行查处。
三、 固定资产的计价
1、按照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价格: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记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输、保险、安装等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在原有固定资产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入账。
(4)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3、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办公室牵头,协同财务、纪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按规定和程序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四、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1、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出租根据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2、其他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等出借的,需建立借用单位领用登记表,并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收回。
五、 固定资产的报损调拨
1、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是否符合有关报损、报废规定,并签署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有关权限,经审批,并经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才能报损、报废,按规定流程处置。
2、固定资产向局下属单位调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填写调动理由,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办理,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3、固定资产调出本单位,必须办理有关办理资产评估及调拨手续。
六、 固定资产的清理
1、发生以下情况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清理固定资产:
(1)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
(2)灾祸毁损,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力、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
(3)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
(4)其他原因造成确实无法使用的。
2、清理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1)清理处置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由分管领导批准;
(2)清理处置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3)清理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须经局党委讨论批准。
3、处置固定资产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相关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
七、 其他
1、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局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更新。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