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0-25700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0〕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20-000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7-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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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1
15:29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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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法〔2019〕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域: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区域为我区行政区域。
二、调整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覆盖区域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一级区片、二级区片和三级区片。
各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一级区片每亩100500元(150.75元/平方米);
二级区片每亩90000元(135元/平方米);
三级区片每亩80000元(120元/平方米);
征收林地及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按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并在2020年4月24日之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征地补偿费已足额到位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除以上情形外的,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