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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23229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海曙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0〕13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0-0002


横街镇、章水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消除我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溪下水库和皎口—周公宅水库2个“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整治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总氮、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重要指标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水质显著提高,水质100%持续达标,建立健全“社会重视、责任明晰、措施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保护区基础工作

1.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等规定,持续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保护区勘界立标,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明确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和管理范围,设置界碑或界桩。完善保护区标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点、公路两侧、取水口等区域设置保护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管理要求牌等,并定期检查更新。溪下水库和皎口—周公宅水库保护区须设置短信提示。(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海曙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横街镇、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2.保持水质稳定达标建设。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为核心,进一步梳理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流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一源一案、精准施策,确保保护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于准保护区,要从保护水质出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办〔2020〕7号)要求,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制度,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强度,筑牢饮用水水源安全底线。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溪下水库、皎口—周公宅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方案的编制。(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横街镇、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二)开展保护区综合整治

1.分类整治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全部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和水上加油;准保护区内三类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且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准保护区内一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若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经信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2.积极整治保护区内旅游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旅游建设项目。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区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牵头部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横街镇、章水镇、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全面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面排查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拆除。结合“无违建区县(市)”创建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严格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增违章建筑。(牵头部门:区三改一拆办;配合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加强保护区内生活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建设与污染物产生相配套的治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能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实行单户或联户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涉及到农家乐、民宿的,要按照《农家乐、民宿餐饮污水隔油技术指南》(浙环函〔2018〕550号)要求执行。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原则上可通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外排放;若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溪下水库和皎口—周公宅水库保护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保护区内的村庄全部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并实现标准化运维。(牵头部门:区住建局;配合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横街镇、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5.加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开展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依法全部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有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逐步退出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积极推行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应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 26903-2011)要求。(牵头部门: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2.加强保护区风险管控。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建立全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危化品运输管理制度、风险源名录,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3.提高保护区水质预警监测能力。加大保护区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水质自动化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加强保护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和挂牌督办,严防污染反弹。(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保护区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度。根据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发改部门要做好治理保护项目审批,加快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财政部门要广开融资渠道,增加治理保护资金投入,为本方案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力度,完善保护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治理保护项目推进,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加强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文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监管,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旅游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保护区内及周边的规划管控。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保护区整治工作列入2020年重点督查工作,纳入美丽海曙、五水共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资金分配等挂钩,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美丽办、区治水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工作成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不力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要对责任领导进行约谈问责,相关单位于每月1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进度清单。

本方案自2020年6月4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清单


2020海政办发13号(规范性2).pdf

查看图解: 图解《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看解读: 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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