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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6-24 08:53:04   浏览次数:      来源: 区民政局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起草了《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0年6月24日至7月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0574—55680725。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0年6月24日

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区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发〔2015〕548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福彩公益金等,专项用于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一)各镇(乡)、石碶街道中心老年乐园建设所需建安工程费(不含土地征地拆迁费)由区、镇两级承担,分担比例按镇乡(街道)财政分类口径,一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30%的补助,二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三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70%的补助,相关资金管理拨付程序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区街道新(改、扩)建中心老年乐园所需实际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级、镇乡(街道)投资新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市级财政补助。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营利性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到核定床位总数的30%以上,按甬政发〔2012〕85号和甬政发〔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对新增床位给予补助。用房新建的,每张床位补20000元,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10000元,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民办养老机构用房新建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依赖,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四)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养老)补助标准;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六)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150、200、250、300元特殊岗位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持证护理员人数,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七)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按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床位数,市、区财政每年每张各补助30%,养老机构承担40%。

(八)从事养老创业或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甬政发〔2014〕68号和甬民发〔2017〕137号文件规定给予创业补助或入职奖补,分3-5年按规定补助额及一定比例到位。

(九)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补助。

(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补助,按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各类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专项资金补助,由镇乡(街道)或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填写《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按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镇乡(街道)投资新(改、扩)建养老机构建设补助,需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相关资料。区级财政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决算审计金额按比例分次进行补助。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床位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入住老年人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入住协议书及收费凭证复印件等;

4、用房新建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须提供同意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明;改造或租用用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5、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改造投入资金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供失能(失智)老年人花名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入住协议、收费凭证及养老机构备案证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四)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等材料。

(五)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需提供养老护理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及养老机构备案证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六)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补助,需提供养老机构备案证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参加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需提供《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协议书》、《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签约花名册》和《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八)各类补助项目,由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养老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出本年度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区属养老机构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乡(街道)和相关养老机构。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镇乡(街道)和各养老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适时对全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出租或变相出租长期使用权(一次性缴纳租金或押金3个月以上)的养老项目。养老地产项目、居家式老年公寓所需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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