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告〔2020〕4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0-2020-0002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目前城市化进程、未来发展规划,现将海曙区犬类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通告如下:
(一)将江厦街道、月湖街道、鼓楼街道、西门街道、南门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等8个街道的行政区域划入重点管理区;
(二)将机场路以东、鄞县大道以北的石碶街道、古林镇区域划入重点管理区;
(三)将集士港镇建成区划入重点管理区,具体区域以镇政府对外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
(四)将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内机场建成区域划入重点管理区,具体区域以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
以上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