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职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20-05-11 14:25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小丁系我市某餐饮公司职工。受疫情影响,小丁所服务的餐饮门店歇业了。因为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该餐饮公司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工会协商拟延期支付,故原本应该于2月20日支付的1月份工资一直未予支付。
  小丁于3月2日向该餐饮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同时,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8000余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小丁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人社部和浙江省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结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案中,餐饮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工资支付暂时发生困难,虽然该公司没有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但其已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且其支付延期还未超过30日,故小丁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