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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加宁波市区居民医保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20-04-22 09:50:58   浏览次数:      来源: 宁波网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见下表,本次参保缴费周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12个月:


参保对象

海曙区户籍

未参加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

出生年月区间

(含当日)

年缴费标准(元/人)

成年居民A档

2000年12月31日前出生

730

成年居民B档

2000年12月31日前出生

450

6周岁以下

婴幼儿

2014年1月1日后出生

450

其他未成年人

2001年1月1日后

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

200


本区户籍参保人员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本市户籍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补助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

答:各类居民应在2019年10月8日至11月27日(非工作日除外),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1.随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至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由他人代办的,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2.随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至医保经办机构或基层的自助服务机上办理参保手续;

3.登录“浙里办”或“宁波人社(医保通)”APP,由参保人本人或亲友办理城乡居民参保手续。

2019年10月起,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由税务部门承担,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缴费:

1.社保卡代扣代缴;

2.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或“宁波税务”APP后,选用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缴费或到税务服务大厅自助缴费;

3.9家税务委托收费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邮储、农信社、宁波银行和鄞州银行)现金缴费;

4.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社区(村)代办点代办缴费。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类型自由选择吗?

答:在政策中成年居民分为A、B两个缴费档次,低档(B档)的参保类型缴费标准较低,相应的待遇水平也较低,鼓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标准(A档)参保。成年居民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参保档次,选择后在一个参保缴费周期内不能变更参保类型。

四、城乡居民医保是否随时可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在参保缴费期内漏保了还能补办吗?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医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补办人员除外)。

由于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为体现与按时参保缴费居民之间的公平,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保,对漏保后补办的人员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同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因下列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3.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4.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中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各类学生参保后,门诊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成年居民A档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

3000元(含)以下

3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80%,基金承担2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65%,基金承担35%

个人承担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封顶线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

以下

起付线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封顶线(含)

封顶线

成年居民A档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成年居民B档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65%,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20万元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90%;

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30万元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不设置起付线。

成年居民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七、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

成年居民A档

25万元(含)以下

2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A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

15万元(含)以下

1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B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个人承担


八、育龄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直接到市区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所属的区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具体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不足定额或超出定额均按此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九、参保人员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将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1.8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60%;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助70%。

十、享受待遇后如何看病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社保卡及病历本,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以及异地定点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以最新文件为准,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ningb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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