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080/2020-85682
- 文件编号:海财〔2020〕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0-03-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和《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积极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九条意见》(海党〔2020〕3号)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各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是本次中小企业(非公类,含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下同)租金减免工作相关政策落实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主体。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二、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认。
三、对直接承租各单位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直接承租方),由各单位免除其2020年2月至3月两个月租金。如直接承租方涉及转租的,且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为中小企业的,各单位应督促直接承租方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的实际经营承租人。减免租金可在预收租金中抵扣,也可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减免结算方式。
四、除中小企业外的单位及个人(直接承租方)承租各单位经营用房,又转租给中小企业的,鼓励直接承租方为相应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经各单位核实直接承租方因此实际造成相应损失,各单位应在与直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租金内(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且不超过直接承租方损失范围内予以减免,且各单位应督促承租方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的中小企业,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五、各单位应规范、简化租金减免办理程序,扎实做好排查摸底、政策告知、材料受理(可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规范审批、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根据排查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迅速将有关政策告知承租户,做到应知尽知。对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承租方,应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六、各单位应尽快研究制订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快速受理中小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直接租赁各单位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即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七、各单位对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房产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手续,同时做好涉及房屋出租、租金减免等台账管理工作。
八、各单位应严防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流程,确保租金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违规违纪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区国有企业涉及多个股东的,大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区国有企业涉及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应减免的租金在考核时视同利润。
十、各镇(乡)、街道等企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所属或托管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单位结合实际,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已有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宁波市海曙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