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职工因用工单位未复工
人力资源公司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时间:2020-02-28 10:22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孙某系我市某保安公司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至我市某银行网点担任保安,其与保安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发工资2500元/月。
  1月24日和26日,孙某在银行网点正常上班,之后正常轮休。2月3日起,因疫情影响,孙某服务的银行网点停止营业。
  因保安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8日至次月7日,保安公司在2月8日向孙某支付了1月8日至2月7日的工资。但孙某发现到手工资不足2500元,与保安公司交涉无果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安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保安公司表示因2月3日至7日银行未营业,故其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保安公司另表示,加班工资应由银行支付。后该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保安公司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孙某补足了工资,孙某服务的银行向孙某支付了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义务。故某银行作为孙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其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费。
  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今年为1月25日至27日),除夕(1月24日)当天系与休息日调休,并非法定节假日,故除夕加班的支付200%工资的加班费,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
  另外,2月3日至2月9日为浙江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企业未开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某保安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资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