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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0-30305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实施标准和政策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0〕53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0-0009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房办〔2020〕1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物业管理和城乡危旧房治理、建筑业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住房保障等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建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实施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配租,配租房源优先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定向配租;房源不足时,根据每年租赁补贴保障指标数量和摇号(积分)排序结果,对未获配租家庭实施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指标数量不能满足保障需求时,根据摇号(积分)排序结果确定,排序号大于指标数的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不再纳入本(批)次保障。每年的租赁补贴发放指标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接区财政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后公告明确。

二、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如在海曙区享受过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等相关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三、对于环卫、公交等一线住房困难职工予以重点保障,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措施予以实施。

四、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和条件调整为:与本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在海曙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半年以上社保,或者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

五、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该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比例调整为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租赁补贴比例调整为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七、附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符合《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第五条规定,毕业18个月内且未在海曙区享受过本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等相关政策的引进人才。

(二)本通知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本通知未调整的《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63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的内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继续适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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